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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县(区)”修改为“区”。

  2、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高等级公路”、“《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分别修改为“高速公路”、“《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八、对《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没收其商品”。

  2、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对《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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