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
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县(区)”修改为“区”。
2、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高等级公路”、“《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分别修改为“高速公路”、“《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八、对《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没收其商品”。
2、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对《
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