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收费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社会医疗机构要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健全完善单位收费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解答、及早解决群众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及时办理有关部门交办、核查的问题,不断完善投诉、纠纷的内部协调机制。
我委直管各社会医疗机构应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和财务物价负责人备案工作,6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财务年报备案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规范相关工作。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管辖范围内社会医疗机构收费行业监管的具体办法。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我市发改、市场监督、药监、医保、财税等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社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和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社会医疗机构财务和物价负责人备案表
(联系人:肖梅良,联系电话:25614648)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社会医疗机构财务和物价负责人备案表
单位名称(公章): 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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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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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贴2吋近期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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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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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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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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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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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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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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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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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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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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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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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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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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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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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 和学习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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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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