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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医药收费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八、健全收费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社会医疗机构要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健全完善单位收费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解答、及早解决群众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及时办理有关部门交办、核查的问题,不断完善投诉、纠纷的内部协调机制。

  我委直管各社会医疗机构应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和财务物价负责人备案工作,6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财务年报备案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规范相关工作。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管辖范围内社会医疗机构收费行业监管的具体办法。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我市发改、市场监督、药监、医保、财税等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社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和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社会医疗机构财务和物价负责人备案表

  (联系人:肖梅良,联系电话:25614648)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社会医疗机构财务和物价负责人备案表

  单位名称(公章):              编号:

姓  名

 

性  别

 

(粘贴2吋近期免冠照片)

民  族

 

出生年月

 

学  历

 

学  位

 

技术职称

 

现岗位(职务)

 

身份证号

 

会计证号

 

工作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是否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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