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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信、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县(区)要明确政府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县(区)政府、市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辖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水产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持信息畅通,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乳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导致乳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将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监管情况,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以及监管和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材料,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情况,于2011年2月底前报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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