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减缓环境影响
环境承载能力是衡量示范区综合优势的重要内容,对示范区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遵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把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示范区。
第一节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开展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营运时,会产生噪声、粉尘、废气、废水、辐射等,对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公路、铁路、机场等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改变了土地利用类型,施工期产生一定水土流失,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水利建设将会对区域水生态产生一定影响。
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在建设期,施工扬尘、运输设备燃油废气、沥青烟等对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营运期,汽车尾气、燃煤火电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等对大气环境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对水环境的影响。在建设期,道路桥梁和水利工程施工对水体的搅浑、漏油等导致水体污染,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施工场地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等也会进入水体造成污染。在营运期,道路地面径流、火电厂含盐量较高的冷却塔排水、危险品运输事故等对水体产生一定影响。
对声、磁环境的影响。施工期运输车辆和机械、入场公路、铁路、机场等都会产生噪声,电网、信息数据网还会产生磁场。
固体废物排放产生的影响。施工期土石方挖掘的清表土、砌石、砌土、房屋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电厂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减轻环境影响,以预防为主,多种措施并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运营中落实到位;引导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改进施工工艺,积极采用新技术,推行清洁施工和生产;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交通建设。在设计阶段,尽量避免项目对城镇规划和各类保护区的影响,综合考虑水土保持,设置排水沟、边沟等路面径流排水系统和路基过水桥涵及动物通道等。在施工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采取有效的施工抑尘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认真做好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监理工作。在营运期,采取隔声、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大型桥梁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加强超载、装卸品遮盖等交通管理,倡导市民使用小排量车。
水利工程建设。严格执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等有关规定,及时清运疏挖的底泥,加强输泥管道的日常养护和巡查,对施工现场生活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施工过程中乱砍乱伐,保持和恢复植被,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场地设立拦挡措施,控制石灰、黄砂等露天堆场材料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施工便道及未铺装道路粉尘污染。
能源建设。加强核电、燃煤火电项目、抽水蓄能调峰项目、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等的选址环境可行性论证,深入开展核电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小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燃煤电厂机组进行全烟气脱硫,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脱氮装置,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采取多种工程、技术和生物措施,提高废污水重复使用率和灰渣综合利用率,减小煤场起尘量,有效控制核电厂放射性污染。
信息化建设。严把信息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关,对磁环境敏感目标采取隔磁、消波、搬迁等措施,以确保环境敏感目标声、磁环境质量达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集中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第一节 加大筹资力度
加快搭建投融资平台。建设投资集团、担保公司和产业交易市场等地方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国有资本通过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退出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银行贷款、保险机构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中长期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大规模的组团贷款和保险资金支持。
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按照“非禁即入”的要求,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转让、合资、合作、独资或BOT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国家在基础设施规划编制、项目布局、审批核准及投资安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加大对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市、县(区)政府参与出资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节 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加强项目衔接。争取将示范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纳入全省和各市的“十二五”规划以及省“861”行动计划。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及时处理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建设领域涉及的设施改建、迁移以及文物发掘等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以规划代立项,直接进入可研报告审批阶段。推行支撑性文件统一组织、同时评审、并联审批。省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协调,指导各地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相关申请和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审批和核准。
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省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对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优先安排省级集中统筹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指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部分,向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示范区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及时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