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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1修正)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

  常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临时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由推选该股东代表的股东另行推选临时股东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由股东代表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达不到股东代表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代表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仍达不到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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