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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设采矿权依据的地质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并且矿产资源储量已通过评审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已设石油、天然气矿产探矿权的勘查区内可设非油气矿产探矿权采矿权,但非油气矿产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损害油气矿产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区内设立非油气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告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探矿权人。
  第二十九条 新设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按照下列期限确定:
  (一)矿产预查为1年;
  (二)普通建筑材料用非金属矿产勘查最长为2年;
  (三)其他矿产勘查最长为3年。
  第三十条 新设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下列期限确定:
  (一)建设规模为大型及以上矿山的最长为30年;
  (二)建设规模为中型矿山的最长为20年;
  (三)建设规模为小型矿山的最长为10年。
  第三十一条 在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毗邻区域新设探矿权,该勘查区应当与矿区范围边界之间留100米隔离带。
  勘查区边界之间不留隔离带。
  第三十二条 延续探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经认定的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
  (二)已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四)无违法勘查行为;
  (五)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延续探矿权,其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每延续一次,应当提高一个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本办法实施前,在同一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的工作时间累计超过3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延长在该地质勘查工作阶段工作时间的,可再延续1年;在同一地质勘查工作阶段工作时间累计不到3年的,可再延续2年。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达到相应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仍申请延续同一地质勘查工作阶段探矿权的,第一次申请须缩减前次登记勘查区面积的50%,第二次申请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延续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区范围内有可供继续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已按照经认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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