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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08〕116号)的精神,我局定于今年8-12月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室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完善卫生质量检验室的建设,配套完整的检验设备和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并认真开展检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验室及产品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8月-10月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要根据《通知》的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

  三、11月-12月监督检查阶段,市局组织开展全市的专项检查工作。区(县)局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保化科。市局将对各区(县)局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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