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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
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切实规范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生产经营国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不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并愿意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企业自律,敢于承担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承诺单位: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当地市工商局和药监局)

  附件:3.药监部门对化工类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生产/经营品种及规格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

 

 

 

 

 

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

 

检查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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