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方式
对中心城区的重点企业由市药监局和市工商局组织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其他区域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区(县)药监、工商部门组织落实。检查前应商定检查安排表(包括检查目标、时间、参加人员、会合地点、交通工具等)。
四、检查内容
药监部门重点检查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属于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和光学异构体,检查记录见附件3);工商部门重点检查登记事项(使用日常检查表格)。
五、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工作要在2008年7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区县(分)局并应于7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市药监局和市工商局;7月25日前由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分别将情况报省药监局、省工商局。
六、检查要求
由于对化工类企业的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药监部门、工商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筹监管力量、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对被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行为的化工类企业,药监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研判意见,送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参照研判意见作出依法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药监部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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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别
| □生产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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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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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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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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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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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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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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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生产情况
| 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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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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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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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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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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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销售情况
| 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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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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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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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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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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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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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以上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无隐瞒、虚假成分;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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