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
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方案
兴奋剂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事关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形象。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8〕90号)的有关精神,为共同做好我市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二、职责分工
按照“可能存在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原则,市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共同确定中心城区重点企业名单,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共同确定各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对经双方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由工商部门通知重点企业按要求于7月5日前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曾经或正在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填写《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对从未生产销售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填写《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见附件2)。填报材料一式两份,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