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出口企业,取得省局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后办理出口。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均有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八)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禁止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类兴奋剂。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市局成立兴奋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兴奋剂专项治理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局安监科,负责组织协调兴奋剂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
市局有关科室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环节的治理工作。联系人:彭继烽;联系电话:0754-8173263。
(二)药品流通监管科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环节的治理工作。联系人:郭如;联系电话:0754-8173261。
(三)稽查分局负责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联系人:林香涛;联系电话:0754-8173260。
(四)市局办公室协调反兴奋剂宣传周活动的落实督查工作,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及负责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联系人:张睿;联系电话:0754-8173690。
市局负责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和集中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专项检查,负责对辖区批发企业和中心城区兴奋剂经营的专项检查,负责对各区(县)局各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各区(县)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负责辖区内兴奋剂经营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和集中宣传工作,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兴奋剂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对全市范围内的兴奋剂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治理。
(一)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行为
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核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原料来源、物料平衡、产销量相符和销售流向等情况,追踪核实2008年以来可疑的原料来源和销售去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