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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食药监通〔2008〕37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7号)和省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安〔2008〕5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兴奋剂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事关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形象。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兴奋剂联合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类兴奋剂生产、经营、出口等行为,杜绝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的发生,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安[2008]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药品类兴奋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的发生,确保正常的药品类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依法生产并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药品批发企业合法经营并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经营除胰岛素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其他实施处方药管理的兴奋剂。

  (四)接受境外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取得省局核发的《接受境外制药厂委托加工备案表》后组织生产,禁止境外委托生产药品在境内销售。

  (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取得国家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和进口准许证,并按规定渠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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