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互联网兴奋剂药品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
各市局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对互联网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监测,禁止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及时移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处。
(七)配合开展对化工类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治理
各市局应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对辖区内化工类企业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企业,要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大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国食药监办〔2008〕159号)有关规定,药品稽查部门应加大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专项治理开始后,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1.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追踪查处违法购买和使用的企业。
3.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九)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