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对全省范围内的兴奋剂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治理。
(一)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行为
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核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原料来源、物料平衡、产销量相符和销售流向等情况,追踪核实2008年以来可疑的原料来源和销售去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行为
药品流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是否经过省局批准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以及购销渠道和购销存平衡情况;经营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有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三)规范药品类兴奋剂零售经营行为
各市局应充分利用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组织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药品类兴奋剂的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销售除胰岛素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有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是否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处方药。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零售药店严禁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宣传海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行为
对接受境外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要核实企业是否签定书面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合同是否载明委托企业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是否取得省局核发的《接受境外制药厂委托加工备案表》;接受境外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存在境内销售行为,如发现可疑情况,应于24小时内报告省局。
(五)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
对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要重点核查是否取得国家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和进口准许证,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要核查是否取得省局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发现违法违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行为,要及时通报海关部门,配合海关严厉打击走私行为,并根据查获的线索进行追溯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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