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出口企业,取得省局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后办理出口。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均有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八)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禁止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类兴奋剂。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省局成立了兴奋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兴奋剂专项治理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协调兴奋剂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
省局有关处室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环节的治理工作。联系人:张杰、肖飞;联系电话:020-37886127,13178839206;020-37885172,13501541700。
(二)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环节的治理工作。联系人:易圣林;联系电话:020-37886156,13802903893。
(三)稽查分局负责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联系人:陆霞、汪娟;联系电话:020-37886216,13728033669;020-37886236,13590889956。
(四)药品注册处负责提供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和相关品种信息,承担含兴奋剂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审核备案工作。联系人:吴波林;联系电话:020-37885527,13922235486。
(五)省局办公室协调反兴奋剂宣传周活动的落实督查工作,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联系人:田守刚;联系电话:020-37886926,13922211755。
(六)政策法规处负责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
各市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省局负责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情况的专项检查,负责对市局各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各市局负责本辖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和集中宣传工作,负责开展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化工企业的检查,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由各市局统筹安排。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