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第三期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培训班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07〕118号)的要求及《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7〕127号)的工作计划安排,我省药品原料及制剂生产企业于2008年7月1日起要全面实施受权人制度。为了帮助药品生产企业更好地理解、掌握受权人制度的内涵,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受权人制度并做好实施工作,我局定于5月份举办第三期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容
1.广东省第三批实施受权人制度工作动员;
2.受权人业务知识培训;
3.受权人职业道德、药事法规培训。
二、培训对象
1.第三批实施受权人制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2名以上符合受权人条件(附件1)的人员;
2.第一、二批已列入实施受权人制度计划而未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2名以上符合受权人条件的人员;
3.各地级以上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处)相关负责人1名。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8年5月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市局通知并组织落实辖区内有关企业的有关人员务必参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人员,受权人备选人员不得少于2名。
2.请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受权人条件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在省局公众网“工作文件”一栏上下载),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备案。《个人信息登记表》、《参会回执》(附件3)于4月11日下午下班前报所在市局初审。
3.请各市局于4月18日下午下班前将参会名单汇总后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ajc@gdda.gov.cn)。
4.中药饮片、医用氧、体外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暂缓实施,不列入本次培训计划。
联系人:刘汉江 电话:020-37886934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
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条件
《
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九条 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