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两办通知”和《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效遏制在统计活动中的瞒报、漏报等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2007年2月28日汕头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7]14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汕头市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各部门也应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
在汕头区域内,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部门、各类企业单位(含全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
检查的内容:
(一)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2005年和2006年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有关单位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设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统计工作秩序情况:检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合法性;是否存在下发非法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是否存在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检查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的正常上报;检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否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执法检查从5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自查和抽查、处理两个阶段。自查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开展;抽查和处理由市、区(县)两级统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