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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财费〔2011〕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二、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根据《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费〔2010〕6号)的有关规定,暂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行政与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可凭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可凭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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