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0〕215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受国内外市场影响,我市燃气进货价格明显上涨的实际,为维护正常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11月10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6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01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7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20.2元(11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9.9元),老用户每立方18.2元(11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7.9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10年11月24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燃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10年11月10日起执行)
项 目
| 中准价
(元/瓶)
| 下浮6%
(元/瓶)
| 备注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 101
| 95
|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 67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