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施工组织与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质量安全投入、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要全面做好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协调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论证以及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安全费用,科学确定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交通安全。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建企业资质、参建各方人员资格等进行开工条件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履行中标承诺,严禁肢解发包工程。同时,要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一旦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并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妥善处理。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做好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指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处理设计问题,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和技术交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