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建设工程及业务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记入《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末满的;
(四)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和厦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级的和评为合格后五名以下的或因业务工作不佳且受到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代建工作或近五年内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条 已进入代建名录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从代建名录中清出,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再次进入名录的申请:
(一)因情势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请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一年内无代建业务且无其它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的。
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前已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审后,评审结果在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对经复核无误后确定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在承接代建业务时应由业主(建设)单位一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委托未进入代建名录的企业承接业务的,应当择优选择符合本办法主要条款要求的代建单位,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备或业务申请,市建设与管理局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
第十四条 进入代建名录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代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代建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