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60%。

  (四)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四月联合发出申报受理通知,并在市建设与管理局(www.xmjs.gov.c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xmdpc.gov.cn)公告,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公司改制文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代建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代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主要)代建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经济管理和业务行政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九)近五年内代建工程造价总额;

  (十)代建项目材料汇编;

  (十一)典型案例、材料;

  (十二)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等)。

  以上证书、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