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厦建重〔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活动(以下简称"代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7】4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甄别或审查后,具备工程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代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相应规模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代建业务。
第三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从业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实施考核,并对代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代建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
(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
(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或应急资金;
(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水平的国有投资公司;
(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或省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条件:
(一)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