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抽检通报的违法情况查处和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ivdc.gov.cn)。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督促被通报企业主动积极地进行自查整改,对恶意造假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要加强对通报中标明“无此企业”或“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迅速立案,全力追踪、捣毁造假窝点,案件涉及省外的,要及时报告我局,以便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汇报。我局将根据各地清理、整改情况组织兽药GMP专家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对质量通报中所通报的同批号产品进行拉网式检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的配合、衔接,严格按照农业部农医发〔2008〕9号文件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以查处非法企业产品、假劣产品、含违禁药物产品、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的产品等为检查的重点。
(三)强化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局加强对辖区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要重点检查非法制售的生物制品、假借试验名制售的生物制品、走私生物制品以及违法经营、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用疫苗的行为。
五、加强检查 确保质量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根据农业部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和重庆市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全面对我市的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并严格按照农办医[2008]10号文件要求,将从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及假兽药,在检测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农业局。从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及假劣兽药,在检测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农业局,同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便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实施查处,并监督企业收回、销毁已售出不合格产品。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在收到市局对不合格产品和假劣兽药的查处通知和技术支撑部门的检验结果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执法大队、兽药执法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同时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域作案的立案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