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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2008〕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精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确保各项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经研究,对全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备案工作

  (一)提高对备案工作的认识

  生猪是畜牧业的重要产业,生猪养殖是生猪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实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备案,有利于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科学布局;有利于规范生猪生产行为,科学使用饲料、兽药,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有利于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二)备案规模标准

  对全市已建成和计划新建年出栏生猪50头和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300头以上(按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标准分段)和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填报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局。

  (三)地址选择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在选址时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不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选址。同时,选址用地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建设规模要根据附近种植业消纳粪便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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