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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二○一一年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五)加强基本药物配备管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内配备和使用药物。库存非基本药物使用截止2011年3月31日,之后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当地疾病谱,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用药需要及单位功能定位选择药品配备,既要保证临床用药,又要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的药品需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需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要报请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同意,事后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并抄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备案情况予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用药的行为将纳入对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院具体使用比例另行制定。
  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采购价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价的基础上按国家加价政策销售。
  (六)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各地要设立培训专款,制订培训计划,将其纳入卫生人才培训的重要内容,探索培训的有效形式,区县本级组织培训率要达80%以上。市卫生局将继续利用“红岩网”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基层临床医生和乡村医生市级培训率要达95%以上。制定《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疾病诊疗及基本药物使用指南》,指导基层临床医生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组织市级专家到区县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巡讲,普及基本药物应用,提高规范用药水平。
  加强规范用药监管,建立季度处方点评制度和药师指导用药制度,以及不合理处方预警制度,把合理用药纳入对职工的绩效考核内容,从而规范医疗检查,遏制大处方、大检查,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七)落实医保报销政策。认真落实渝办发[201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支付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的统一,全面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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