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力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继续做好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完善服务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努力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方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保障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十五)扩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流动就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等政策衔接和服务工作。
(十六)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民工参保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享受到相关待遇。
五、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
(十七)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仲裁机构争议处理效能。推广多方联动、巡回仲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等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的经验做法。对重大集体争议,通过政府主导、工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在部分国有企业探索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节示范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建立农民工权益纠纷联动调处机制。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大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