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26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心城区的荔城区、城厢区街道办[包括:荔城区镇海街道办、拱辰街道办和城厢区龙桥街道办、霞林街道办、凤凰山街道办(除朱坑村、白洋村、林桥村等3个山区村外)]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补助养猪(牛、羊)场40元/㎡,其他养殖场20元/㎡;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补助养猪(牛、羊)场30元/㎡,其他养殖场15元/㎡。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五、资金补助拨付办法
(一)2010年9月30日止,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去年列入整治对象(范围同上)而在今年完成拆除的各乡镇与养殖场签订的拆除协议书,和经公示确认拆除的各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县、区应得的奖励金,经市验收组验收确认后,从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二)2010年9月30日止和2010年11月30日止两个时间节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上报今年新增整治范围的各乡镇与养殖场签订的拆除协议书,以及经公示确认拆除的各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县(区)应得的补助资金,经市验收组验收确认后,从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三)2010年12月,经市验收组评比确认后,从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奖励的工作经费汇入评选为第一、第二名辖区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拨付给县(区)的补助款、奖励款及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后,由各辖区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订2010年畜禽养殖场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二)畜禽养殖场专项治理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市、县(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各畜禽养殖场的拆除、奖励和补助情况要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验收与评比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2010年7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划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范围,组织各相关乡镇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营造氛围、统计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上报等工作。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0年8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分门别类,开展督查,必须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允许治理的,应尽快开展治理,需立案处理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在2010年9月30日前、11月30日前两个时间节点各县(区)应分别统计上报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拆除统计表(具体见附表)、各有关乡镇政府与各养殖户的拆除协议书和拆除前后各养殖场四周照片等相关拆除证明资料以及环保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