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帮助改制、破产重组的企业尽快恢复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大力支持工会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的建制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依托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订等要通过畅通的渠道、适当的形式向职工公开,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已建工会企业至2012年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85%以上。
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市、县(区)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等要通力合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定期研究和共同推动创建工作,通过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创,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动态创建的管理机制、导向鲜明的激励措施,形成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企业与环境的和谐“三位一体”的创建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用工等方面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负责人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并与有关扶持企业政策挂钩。
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由地方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与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劳务派遣行为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同级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不断增强三方机制的影响力,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