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当事人仍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