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台帐,推行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制度,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四)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如实填写,在产品出售后提交工作机构存档,并完整保存三年。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种植业生产记录见附件1;畜禽养殖记录见附件2;水产品养殖记录见附件3。
(五)加强标准化和生产技术培训
县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每年培训管理和技术干部至少1次,每年培训农民至少2次;同时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1、产地内的病死畜禽、病死水产品和检疫性植物病虫害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产地废弃物特别是畜禽养殖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终端废弃物达标排放。
2、加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产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实现旱能浇、涝能排的农田水利化;加强产地道路建设。
(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行或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八)加强品牌培育,开拓销售市场。
产地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实行分等分级、商标注册和包装上市,通过产品推介、展示展销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市场营销,培育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九)产地监管
1、县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2、重庆市农业局对获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获得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种类名称)产地县称号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种类名称)产地县称号,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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