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新建或非渔业船舶改建为渔业船舶需申办捕捞许可证的,逐步推行《渔业船舶准造证》制度,取得《渔业船舶准造证》方可建造或改建,并同时报请渔检机构检验,取得渔业船舶“四证一牌”后才能下水从事捕捞作业。申办期间,申办船舶必须停航。未取得《渔业船舶准造证》的船舶,修造企业不得承建,渔检机构不受理检验申请,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办理相关手续。
4、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其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落实密查暗访人员,发现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信息,以便查处各类安全违法行为;对未经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继续从事渔业活动的,必须及时履行注销手续,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强化监督管理;渔业船舶不按规定配置消防、信号、泊锚设施,未按核定船员人数配置救生衣的一律不允许下水作业;强化渔业船舶夜间作业管理,凡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一律不许夜航作业。
(三)复查提高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对清理、整顿的效果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检查渔业船舶“四证一牌”是否完善,档案是否健全;事故和险情原因发现是否准确,解决办法是否得当;渔业船舶日常监管是否到位,乡镇政府对渔业船舶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重点监控对象的监控是否到位;各类安全违章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处罚是否完全履行。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20日)
市农业局组织检查组对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机构不健全,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将严格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目标,健全组织,加强协调,确保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农业局由市渔业船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