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深化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5〕550号)要求,低质量船舶治理工作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低质量渔业船舶治理工作仍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15号)进行。原有领导小组机构、工作机制、治理对象、治理目标不变,确保有序地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并将该项治理贯穿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2006年要完成已确定的重点船舶附加检验。加强对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不得放行。
3、认真开展“三项清理”,建立隐患档案,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2001年以来的所有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和险情进行清理,对每次事故和险情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进行分析汇总;对过去有过非法载客载货行为记录的渔业船舶、船员和有渔业船舶载客载货客观需求的江段进行清理;对渔业船舶作业碍航的水域进行清理。《非法载客载货渔业船舶、渔民清单》、《有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需求水域清单》、《渔业船舶碍航作业水域清单》于6月1日前报送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二)整顿整改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对清理出来的手续不完善的渔业船舶,限期完善 “四证一牌”手续,不完善手续的,一律不允许下水作业。对以往事故和险情原因进行分析,发现事故规律,找到减少和预防事故和险情的办法;对清理出来的有非法载客载货行为的渔业船舶、船员和重点江段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重点监控,实行严防死守,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对清理出来的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实行市县两级挂牌整治,挂牌工作在6月份完成。重点监控对象名单、严防死守人员名单在6月1日前报送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2、加大对各类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渔业船舶要严格执行“七项严禁”制度:即严禁非法载客载货;严禁冒雾、抢航等违法作业;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夜间航行作业;严禁主航道作业;严禁证照不齐下水作业;严禁5米以下渔业船舶进入长江及其一级支流作业;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对违法行为实行密查暗访制度,要落实密查人员,对查实的各类违章行为要严厉查处,对查实的安全事故,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