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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七)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上岗证。
  (八)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除对上述内容检查外,还应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检查要求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将会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也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一)合理制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纳入财政监督检查日常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通知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检查的组织指导、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程序和处理处罚依据等。
  (二)科学选户,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检查成效,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可与“小金库”专项治理有机结合,也可强化和完善“上下联动”的检查组织方式,按照“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汇总”的原则,组织开展检查工作。2011年全省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规模和覆盖面。各市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50户,县级财政部门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年终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四)建立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查后公告,是财政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权威,建立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的重要手段。查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查单位名单、检查目的、内容和重点等。查后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查后公告应以正式文件制发,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各市应将查前公示和检查结果公告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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