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焦化,新建选煤厂、煤炭储存(燃煤电厂储煤场除外),煤层气开采等煤炭类项目;
(十)垃圾焚烧及发电,燃煤电厂(供热机组除外)等电力类项目;
(十一)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类核与辐射项目;
(十二)1000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加油站、加气站除外)、剧毒、强腐蚀性液(气)体储罐,1000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物资仓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十三)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头以上的养牛场、5000只以上的养鸡(鸭、鹅)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等畜禽养殖类项目;
(十四)其它含有燃用原煤、重油等燃料的锅炉、窑炉类建设项目。
二、城市区及绕城高速沿线外侧2000米范围内控制新(改、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含铸造、喷漆、电镀工艺的机械制造;
(二)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三)单晶硅、多晶硅制造;
(四)卷烟。
三、黄河、伊河、洛河主河道外延2000米范围内控制新(改、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煤制原油,生物柴油等石化类项目;
(二)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颜料、染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农药制造,糠醛,有毒有害化工废渣、废母液的处置,单晶硅、多晶硅制造等化工类项目;
(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医药类项目;
(四)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淀粉、淀粉糖制造,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酿造,纸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毛皮鞣制产生的含铬废物的处置等轻工类项目;
(五)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等纺织印染类项目;
(六)其它涉重金属(铅、镉、铬、汞)、砷、氰化物、氟化物类项目。
四、在上述区域、流域内已建成项目按照政府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实行逐步搬迁、淘汰机制,对燃用原煤、重油的锅炉、窑炉等设备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五、在上述区域、流域内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其新(改、扩)建项目以规划环评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