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洛政〔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把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打造生态良好的宜居山水城市,加快实现福民强市的总体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区及重点区域、流域建设项目加强管理,规定如下:
一、城市区及绕城高速沿线外侧2000米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煤制原油等石化类项目;
(二)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染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农药制造,糠醛,有毒有害化工废渣、废母液的处置等化工类项目;
(三)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淀粉、淀粉糖制造,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酿造,纸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毛皮鞣制产生的含铬废物的处置,畜禽屠宰,挥发恶臭气味等轻工类项目;
(四)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等纺织化纤类项目;
(五)有色金属冶炼(焙烧)、合金、电解提纯及矿山开发,以冶炼废渣为原料火法回收有价金属,废旧电池拆解等有色金属类项目;
(六)黑色金属矿山开发,钢铁冶炼及加工,铁合金等黑色金属类项目;
(七)独立电镀等金属制品类项目;
(八)石灰岩矿山开发,石棉及其它非金属矿选矿,化学矿山开发,石灰及水泥制造,碳素,电镀废渣处置,电石制造,玻璃制造,耐火材料生产及加工等非金属制品制造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