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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3.8.2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在2小时内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8.3县(区)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Ⅲ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Ⅳ、Ⅲ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按照授权启动应急响应,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作出应急响应,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做好对灾害影响县(区)的指导和支援,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4.1.2 Ⅱ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指挥长签署启动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发布,各单位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指挥长同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响应会商,及时做出防灾救灾部署。
  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启动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1.3 Ⅰ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提出启动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请示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领导签署启动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政府应急办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发布,各单位按照职责和预案,共同做好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置。
  出现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市政府可根据实际,启动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2 分部门响应
  4.2.1 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灾情情况,分别做好响应和协调应对相关工作。

  4.2.2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对各种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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