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征收(使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9]39号)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被征地群众参加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或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费及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
第六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征迁补偿标准
征迁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本项目房屋补偿标准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规定》有关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价:
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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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 补 偿 单 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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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 架
| 2170+(300×成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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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石混
| 2120+(300×成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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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石木
| 2070+(300×成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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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木
| 2020+(300×成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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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房屋成新程度、结构评定按附件1相应标准执行。
2、被征迁房屋为一层楼房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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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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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单价(参考价):5000元-8000元/㎡,补偿价格以参考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繁荣程度(营业状况)、临街情况、交通配套设施、房屋进深等因素在上述幅度范围内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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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迁地上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附件2、3相应标准执行。
3.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15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