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共同审批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携《工读学校入学申请书》、《入学审批表》、《入校建议书》,将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至工读学校进行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习期满正常离校的,在学习期限届满十日前,由工读学校监护老师提出离校建议,由工读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校、延期学习的,由工读学校提出提前离校意见,公安机关填写《贵阳市工读学校提前离校(延期学习)审批表》,经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签出意见,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同意离校的,由市局治安支队通知原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接到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工读学校办理手续,并将未年人护送到监护人处或会同民政部门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校的,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离校手续后,将未年人护送到监护人处或会同民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工作中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按规定及时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救助的;
(二)对收到工读学校的离校通知后,未按本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本规定及时将未成年人护送到监护人处或会同民政部门妥善处理的;
(三)未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在办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