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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保护教育救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有下列情形的,学习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扒窃、诈骗、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协助)贩毒、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盗窃、破坏三电设施。

  (三)有下列情形的,学习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多次盗窃财物、抢劫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情节较轻的。

  (四)其他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校期间,不坚持学习、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守校纪校规的,由工读学校提出延期学习意见,按规定由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出校的学生,原送读单位或监护人接到反映后,要马上将情况反映给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根据该生在校表现,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第四章 入校、出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家长及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或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办案部门应认真核实其违法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讯问笔录。认为符合送工读学校条件的,由办案单位耐心做解释、劝说工作,收集由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由其原所在学校提出的送工读学校学习的申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在本市的,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提出入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查明确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符合本规定,应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和救助的,在收到送工读学校的申请书后,填写《贵阳市工读学校入学审批表》,各分、县(市)局由派出所(科、大队)提出意见,报法制科(室)审核,再报分局领导审批;市局内设机构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报法制(员)审核,支队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科(员)应对报送工读学校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未经法制科(员)审核同意的报送材料,分、县(市)局领导和市局领导不予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送工读学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开具《工读学校入学建议书》,由教育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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