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读学校的学生实行集中食宿,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工读学校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和理想、前途、人生观教育。
第十三条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完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管理教育工作中,要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主动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从宽或免予处理;揭发检举坏人坏事的,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 工读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管理职能和学生数量配齐管理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的勤务模式,设立值班、生活管理、监控等岗位。
第十七条 工读学校要设立学校医务室,并与当地医疗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使生病学生能够及时就医就诊。
第三章 入学对象学习期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抢夺;
(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的期限:
(一)有下列情形的,学习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招嫖拉客、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携带管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