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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保护教育救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读学校的学生实行集中食宿,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工读学校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和理想、前途、人生观教育。

  第十三条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完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管理教育工作中,要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主动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从宽或免予处理;揭发检举坏人坏事的,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 工读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管理职能和学生数量配齐管理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的勤务模式,设立值班、生活管理、监控等岗位。

  第十七条 工读学校要设立学校医务室,并与当地医疗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使生病学生能够及时就医就诊。

第三章 入学对象学习期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抢夺;

  (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的期限:

  (一)有下列情形的,学习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招嫖拉客、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携带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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