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将户口迁入珠海,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户口落户手续;随其流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个人提出申请,按《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