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程序:
(一)确定人选。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联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二)签订协议。设站单位、流动站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三)办理进站手续。人选确定后,由流动站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所需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 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5)《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6)《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7)《单位审批意见表》;
(8) 如博士后人选系留学回国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或导师作为项目的研究指导人和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进站、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同时,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档案,将定期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