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育本单位人才队伍,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国家、省批准,可采取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等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博士后进站年龄和博士毕业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技术创新的需要,遴选出亟待解决的课题,确定年度博士后科研课题,依托课题选择在该专业领域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流动站,主动与其联系和沟通,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拓宽招收博士后渠道,采用更加开放的多元化的工作形式,通过媒体、人才市场和互联网,利用学术交流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重点联系,招揽人才。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要完善配套措施,吸引海外和港澳台优秀博士来珠海做博士后;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国际化博士后人才。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