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3日)废止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字〔2008〕3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现将《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
(三)指导和协助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督促检查各工作站的工作;
(五)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依职责协助市人事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四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上报。优先推荐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申报设立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