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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营业额给予定额资助。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5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3.高新技术研发平台项目,在境外的设备购置费和高新技术专利的使用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外劳务合作,按照当年新增输出珠海户籍的劳务人员的人数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资助;

  5. 对省、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6.对组织以“走出去”为主的研究培训等工作予以适当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登记注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参加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四)属外资企业的,应通过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的联合年检。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境外投资项目不低于1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文件目录清单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七)费用支出凭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八)参加大型“走出去”经贸活动的政府批件。

  (九)其他材料。(详见附件)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于规定申报时间登陆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资金管理系统,点击进入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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