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科工贸信字[2010]545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部分,总额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工业园区、贸易企业、软件企业或机构、商品专业市场、产品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服务中心、办事处等;
(二)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
(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四)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进行农、林和渔业开发合作;
(五)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以“走出去”活动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
(六)组织实施与“走出去”有关的培训研究项目。
第五条 资助内容
(一)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或机构为获得境外项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境外企业注册费;
2.聘请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3.与项目相关的外文资料的翻译费用。
(二)直接资助费用
1.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定额资助。投资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助,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500万元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