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实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全过程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报市财政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会员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报价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
(五)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和投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涉及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电子化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当事各方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故障而无法正常访问网站或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
(二)电子化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四十条 出现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而又无法解决的,正在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立即中止,并宣布无效;待系统排除故障后,重新启动该项目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