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标文件携带计算机病毒的;
(八)不符合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采购项目无效,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网上采购:
(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同等条件下市场报价低于网上政府采购报价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效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按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视情节造成的影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保证通过采购网提交的投标书或报价书等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以下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种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过程控制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流程间的相互制约和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网上操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网上采购流程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线评标过程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纪检部门、社会监督员的在线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