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凭采购网打印盖章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及中标通知书等必要文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需要追加采购中标产品数量的,应当在获得原采购预算审批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调整;追加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须重新办理采购手续。
第四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标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评标方法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的定标原则及评标方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子反拍和网上询价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先报价的中标。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该次投标报价无效:
(一)供应商未依法有效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二)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三)承诺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
(六)投标报价附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